股票期权交易的机制与特点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合同法知识】


股票期权交易的历史与发展最早的期权交易开始于8世纪早期的美国与欧洲,由于缺少有关的法律与管理,作弊丑闻屡屡发生,使其名声不好。20世纪早期,一些公司倡议成立了期权交易经纪人与交易商协会,为期权投资者提供中间眼务或出卖期权,但这时的交易是个别进行的,为最早的期权场外交易。正式的期权交易所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1973年4月,芝加哥交易协会建立了新的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主要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由于期权交易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各大股票交易所纷纷增加这项业务。


美国股票交易所和费城股票交易所于1975年开办股票期权交易,太平洋股票交易所于1976年开办股票期权交易。随后,纽约股票交易所也开办这项业务。至80年代初期。纽约股票交易所每天股票期权交易量已经超过它的股票交易量。在80年代,期权交易得到迅速发展。交易对象由原来的股票期权发展到外汇期权,股票价格指数期权,期货合同期权和利率期权等。现在,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同时从事期货合同的期权交易。据1993年年初出版的《期货与期权世界》杂志的最新统计,世界各地的39家大股票交易所,期权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都兼办或专门从事期权交易。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期权交易所。除了在交易所买卖以外,期权交易还在交易所以外进行,称为场外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与直接股票交易不同。投资者若不购买期权,而直接购买股票0股,则需初始投资$13800;若出现第1种结果,投资者获利(155—138)×00=$,700。可见,投资者若直接购买股票所需初始投资大,可能获利大;当然,他所冒的风险也大。购买股票期权,获利可能很大,但他所冒的风险是有限的,投资者的损失不会超过期权费。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也不相同。期货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日期按规定价格买卖一种资产的协议。


不管将来的价格形势对买卖双方是否有利,都必须执行而期权交易可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完全取决于执行日的资产实际价格对投资者是否有利。期货交易通过把价格固定下来,使价格波动的风险在买卖双方分担,但相对于期权交易,它的风险仍然较大。期权交易合同相当于提供了一种保险,投资者可以从有利的价格波动中获利,但他在不利的价格波动中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期权投资者须预先付费,期权费相当于投资者付出的保险费,期权交易的参与者在期权交易中有四种基本参与者:卖方期权的购买者与卖出者,买方期权的购买者与卖出者。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zhishi/7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