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的意思】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锦集3篇)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土地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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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妥善处理的意思】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锦集3篇),欢迎品鉴!

第1篇: 【妥善处理的意思】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当前,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也逐渐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化解处理,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演绎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成为新农村建设必须承担的重点工作之一。 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把握好源头。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犯罪,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紧扣基层预防、及时化解、果断处置三个环节,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体现

  ㈠村民之间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过程中的矛盾,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继承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发的矛盾。例如:精河县作为全州开垦荒地最多的一个县,很多荒地,谁先占就是谁的,但是这些地的归属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国家的地,违规开垦荒地也就导致了地界、种植补贴、地下水资源匮乏等诸多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㈡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如夫妻打架、离婚、老人赡养问题、意外事故引发家庭纠纷矛盾等等。当前农村因为离婚及赡养老人、兄弟分家财产分配产生的矛盾十分普遍,当事人往往不顾夫妻、兄弟姐妹感情,情绪严重对立,甚至纠集多人以武力解决问题,如处理不及时,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㈢邻里之间生活矛盾。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址、道路通行、山林地界、家畜饲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引发的邻里纠纷层出不穷,任其发展双方轻则辱骂争吵,重则相互撕打甚至纠集家族人员进行殴斗。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㈠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前的社会矛盾主体增多了,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成了当今矛盾纠纷的另一主体。

  ㈡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诉讼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

  ㈢调处难度趋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甚至有些群众与调解民警有抵触情绪。

  ㈣民间调解作用趋小。在面对农村新型矛盾纠纷时,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村里老人前辈调解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作用也越来越小。许多村级干部因为待遇较低,对待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不高,认为这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基层治安人员也面临同样尴尬的局面,付出和收获的不等同,导致了治保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之治保人员没有经过专业性培训,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三、农村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㈠基层组织弱化。基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依赖性减弱。二是一些村队还面临人多、地少、基础差等问题,一方面给当地维稳工作制造了很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村“两委”班子和服务群众比例悬殊,造成村队管理服务水平难以提升。三是一部分村队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基层无法深入有效开展起来,对一些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对各类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农村防范力量得不到发挥,农村治安隐患日益增多。

  ㈡干部与群众关系不和。不可否认,当前农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农民发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领路人。但由于村队财务收支状况、各类补贴标准、农村低保等,公开、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的现象。

  ㈢群众素质有待提升。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全面深入,居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和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在农村,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学习的大环境,不懂合法维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一旦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管对错、固执己见,很难进行沟通,对如何解决纠纷,没有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如何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没有专门的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大部分人主要是用传统的方式,对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不懂,造成化解工作僵持不下。

  ㈣调解机制不够完善。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是基础,是关键。首先是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不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没有持续开展,工作不彻底、不全面;其次是矛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不健全,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矛盾化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工作效果不显。

  ㈤思想认识不足。在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有的村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有模糊认识和片面认识。首先是对当前基层党组织开展社会矛盾化解认识不足,对做社会矛盾化解缺乏统筹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认识,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实践中消极怠工问题时有发生;其次是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有片面认识,片面地认为矛盾化解工作涉及的只是基层信访部门,与综合业务和其他部门无关。一些部门认为社会矛盾化解不是工作的主业,对所承担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矛盾化解工作开展。

  ㈥工作措施不力。尽管大多数矛盾纠纷得以迅速、有效化解,但仍存在个别矛盾纠纷预警不及时、排查不到位、处置不妥当等问题。首先是对各种不稳定因素未能及时预警,仍然保持先排查后调处的传统工作方式,没有将不稳定因素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其次是对各类矛盾纠纷未进行全面排查,当前,特别是对于失窃、伤害、经济诈骗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

  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㈠加强排查工作,推进预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做到矛盾纠纷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每月、每季度、每半年实行定期排查。在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以及“两会”等重要活动前夕上访人员等重点人员及重点部位等实行重点排查。始终把排查矛盾纠纷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干部走访群众工作制度,开展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特别是加强对矛盾纠纷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走访,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归类、分析,及时掌握和发现不稳定苗头和不安定因素,重点做好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怨气的工作,最大程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㈡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可否认,现在的村组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准或者是不懂,导致调解纠纷时无法可依,无说服力,开展不了调解工作。也有些调解员,虽懂法律法规,但是没有调解方法和技巧,从而不能达到调解目的。所以可以定期对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统一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强化责任,增强其调解策略的能力,使基层调解员随时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和技巧,提高调处纠纷的法律素质。同时,针对也行行政村队人口多,村干部少的特点,采取配齐配强村两委班子或采取拆分行政村队的做法,提高基层维稳能力和村干部服务水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㈢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针对矛盾纠纷多,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村队,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深入群众、深入校园,特别要注重加强中小学生的教育,从小从早抓起,利用开展法制宣传、张贴宣传标语、黑板报、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行动结合起来,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㈣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处置机制。首先,建立完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要积极争取州、县两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在乡镇、村队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职责,确定各级责权,形成党委、政府牵头,全社会齐抓共管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良好局面。其次,制定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认真研究,全面分析,根据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事件特点,制定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严重暴力犯罪等应急预案,明确处置可能发生的事件(事故)的处置原则、处置力量、职责任务、方法措施和处置的基本程序,对处置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程序化管理,使之有章可循。

  ㈤公平公正处理,保证矛盾纠纷化解。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近亲属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代表参加。调解地点要选在相对封闭的地点且能保证双方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再生事端。

  总之,群众工作是信访工作的生命线,做好群众工作首先要从调解做起,化解来自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农村需要富强,农村富裕首先要保持稳定,农村稳定了才能保持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在上级党委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群策群力,打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功,为辖区社会稳定、繁荣与富强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2篇: 【妥善处理的意思】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的,关键是村民的合同意识有可能太过于薄弱,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中有很多都是无效甚至是完全和国家规定背道而驰的,这都是引发纠纷的关键原因。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相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诉讼解决方式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介入其中,具有强制力和终局性,因而是处理绝大多数纠纷的最后屏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以村委会自治的过程当中,使得村民们对于国家的很多政策根本就没有法制上的意识,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留下了很多棘手的问题,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更多的情况下还是在于由乡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介入进行调解,要从根本上把有些村民脑海中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这种意识进行改变。        

第3篇: 【妥善处理的意思】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一、体制机制现状

  当前,***x县矛盾纠纷愈发频繁,调解难度日渐增加,纠纷处理专业化趋势明显,但负有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主体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少,机制体制不健全,专业化人员严重缺乏,最为尴尬的莫过于做为负有行政处理决定责任主体的乡镇人民政府,竟然没有相关的工作部门,相关工作部门都被县相关部门直管了。人民调解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真正的人民调解组织全县几乎没有,上至县领导,下至群众,知道“人民调解”的人少知又少。没有由于行政体制的制约,乡镇矛盾纠纷处理管理可以说是“一锅糊”,谁肯做,谁能做,安排得了谁,就成了谁的义务责任。纠纷调处一直靠个别工作人员的责任感,靠个别人员的奉献精神,没有统一的体制机制。

  二、矛盾纠纷类型及受理处理现状

  乡镇矛盾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性纠纷,表现为治安矛盾纠纷、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事劳动争议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这类纠纷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需要做出行政处理;二是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这类纠纷在乡镇一般表现为赡养、抚养问题,婆媳矛盾、家庭暴力、家庭财产争议,相邻关系引发的通路通水通电等争议,以及牲畜引发的赔偿争议;三是重大突发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这类纠纷一般表现为死亡赔偿争议和群体性上访,要求解决一定诉求,该类纠纷一般是影响重大的稳定事件,乡镇政府会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不存在受理处理问题。

  各乡镇矛盾纠纷受理处理情况,大致也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由司法所、派出所(包括驻村辅警)各自凭奉献精神自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该种模式完全建立在司法所、派出所干警无私奉献上 ,重大突发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除外的矛盾纠纷由两所包干了,完全是人治模式。第二种由村委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司法所或综治办(综治专干大多由司法员兼任)工作人员再行调解,派出所按自己职责处理治安纠纷,非治安纠纷交由司法所处理。第三种分片区负责,由片长协调解决各类矛盾,需要重复调解的纠纷,以及重大复杂矛盾由司法所、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以上三种模式没有按法定职能明确职责,需要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纠纷,相互推诿,无人办理,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不断上访。

  以上三种模式,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进行必将无法适应实际。三种模式都是以司法所作为矛盾纠纷调处的主体运行的,而新一轮改革之后司法所将无暇再专职于调处纠纷。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设计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所作为政法机关的职能,司法所将着重承担对社区***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工作、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

  三、几点建议

  面对发生变化的新情况,老办法不再适应实际,建立新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迫在眉睫,根据实际和个人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督办制度。对属于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由乡镇信访办受理登记,各部门具体办理,乡镇党委督办,信访办统一答复。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

  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时处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矛盾纠纷,需要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书(稿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书,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

  二是真正建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制度,做到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培训管理到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选举成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保障工作经费 。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法院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的职责。乡镇建立矛盾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分派、督办,对辖区内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是加强“三调联动”,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建立法院指派人民调解案件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配合与衔接,在行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纠纷的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受理的纠纷,及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调处不成由行政部门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是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调解。落实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律师参与调解纠纷制度,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调解。

  基层稳,社会稳,基层安定,天下安定,创新矛盾纠纷处理新机制,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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