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土地纠纷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汇编三篇】,欢迎品鉴!

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篇1

  一、体制机制现状

  当前,***x县矛盾纠纷愈发频繁,调解难度日渐增加,纠纷处理专业化趋势明显,但负有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主体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少,机制体制不健全,专业化人员严重缺乏,最为尴尬的莫过于做为负有行政处理决定责任主体的乡镇人民政府,竟然没有相关的工作部门,相关工作部门都被县相关部门直管了。人民调解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真正的人民调解组织全县几乎没有,上至县领导,下至群众,知道“人民调解”的人少知又少。没有由于行政体制的制约,乡镇矛盾纠纷处理管理可以说是“一锅糊”,谁肯做,谁能做,安排得了谁,就成了谁的义务责任。纠纷调处一直靠个别工作人员的责任感,靠个别人员的奉献精神,没有统一的体制机制。

  二、矛盾纠纷类型及受理处理现状

  乡镇矛盾纠纷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性纠纷,表现为治安矛盾纠纷、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事劳动争议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这类纠纷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需要做出行政处理;二是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这类纠纷在乡镇一般表现为赡养、抚养问题,婆媳矛盾、家庭暴力、家庭财产争议,相邻关系引发的通路通水通电等争议,以及牲畜引发的赔偿争议;三是重大突发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这类纠纷一般表现为死亡赔偿争议和群体性上访,要求解决一定诉求,该类纠纷一般是影响重大的稳定事件,乡镇政府会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不存在受理处理问题。

  各乡镇矛盾纠纷受理处理情况,大致也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由司法所、派出所(包括驻村辅警)各自凭奉献精神自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该种模式完全建立在司法所、派出所干警无私奉献上 ,重大突发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除外的矛盾纠纷由两所包干了,完全是人治模式。第二种由村委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司法所或综治办(综治专干大多由司法员兼任)工作人员再行调解,派出所按自己职责处理治安纠纷,非治安纠纷交由司法所处理。第三种分片区负责,由片长协调解决各类矛盾,需要重复调解的纠纷,以及重大复杂矛盾由司法所、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以上三种模式没有按法定职能明确职责,需要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纠纷,相互推诿,无人办理,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不断上访。

  以上三种模式,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进行必将无法适应实际。三种模式都是以司法所作为矛盾纠纷调处的主体运行的,而新一轮改革之后司法所将无暇再专职于调处纠纷。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设计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所作为政法机关的职能,司法所将着重承担对社区***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工作、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

  三、几点建议

  面对发生变化的新情况,老办法不再适应实际,建立新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迫在眉睫,根据实际和个人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督办制度。对属于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由乡镇信访办受理登记,各部门具体办理,乡镇党委督办,信访办统一答复。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

  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时处理各自职能范围内矛盾纠纷,需要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书(稿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书,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

  二是真正建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制度,做到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培训管理到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选举成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保障工作经费 。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法院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的职责。乡镇建立矛盾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分派、督办,对辖区内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是加强“三调联动”,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建立法院指派人民调解案件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配合与衔接,在行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纠纷的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受理的纠纷,及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调处不成由行政部门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是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调解。落实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律师参与调解纠纷制度,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调解。

  基层稳,社会稳,基层安定,天下安定,创新矛盾纠纷处理新机制,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

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篇2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

  企业矛盾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利益权益之争。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矛盾调解工作,明确书记是本单位、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公司党委书记及分管调解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亲自听取矛盾纠纷情况汇报,认真批阅调解意见,研究调解工作,协调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理。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的矛盾纠纷不回避,按照公司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地依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公司有一个长达十年的化工一厂、二厂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涉法涉诉案件,是一个群体性利益纠纷,涉及到国家和整个集团利益,当事人情绪激烈,提出要求也很难办到,集团压力很大。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下决心彻底解决问题。一是主动承担责任,全力抓好协调,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决策,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一致,通力合作。二是坚持原则,守住底线,绝不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深知,该案牵涉面很大,一旦满足这部分人的要求,做出与政策相悖的处理,将会影响集团公司和全国稳定的大局。在市、区两级法院审理此案到省高法受理申诉过程中,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言明此案的影响面和重要性。为他们全面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提供依据。三是企地密切配合,及时果断处置群体事件。2009年9月24日,该群体100多人在社区集合后骑着自行车浩浩荡荡地去锦州市委上访。我们得知后,及时引导该群体回公司解答诉求。当晚,又获悉他们组织200多人,准备乘火车去省高法和进京闹访。我们连夜动员组织了240人的队伍,于9月25日凌晨到锦州火车站劝阻,在市公安机关配合下,成功地将该群体上访人员劝阻在当地。四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做“明理”的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锦州石化化工一厂、化工二厂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上访诉求的解答》的政策解读通稿,让群体人员明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依据,打消一部分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同时,我们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以扶贫帮困形式在地方政府为一部分人安排了公益性岗位,建立了困难户台帐,定期走访帮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感受到企业和社会的温暖,放弃了不切实际获取利益的念头。五是多管齐下,“抓两头、促中间”,做好疏导,化解矛盾。今年以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要求享受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发放“三节”慰问金的待遇,并反映周边系统企业落实情况。公司领导立即责成职能部门调研、走访,根据兄弟单位同类情况的处理办法,给予明确答复,使该群体欲就此煽动进京情况得到控制,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由于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都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第一责任狠抓落实,在公司范围内形成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矛盾调解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多方参与,各负其责,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矛盾调解工作涉及各职能部门,需要全方位参与。对于每一个问题和纠纷,,公司分管领导都亲自批示,涉及公司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谁主管,谁负责”,限定时间分头做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诉求抓紧解决;对政策尚无明确规定但合情理的诉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适时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态度明确并进行说服教育和引导。

  公司已退休曾在服役期间参战、参试的退役人员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高生活补助费多次到公司反映。公司立即责成职能部门核实。经了解,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确实下发了相关文件,但文件规定的调整范围是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文件解释中直企业可参照执行。而中直企业却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公司职能部门即刻对锦州周边地区中直企业进行调研,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的老同志们非常满意。

  为建立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公司群团组织利用节假日走访困难职工,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多年来对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重大疾病等进行救济,基层单位组织员工捐款、捐物,建立帮困基金,开展献爱心活动等,缓解了职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减少了矛盾发生。公司集体企业员工收入较低,对于考取一本院校的员工子女,工会、团委每年都要组织他们座谈,鼓励他们学业有成,并给予3000元的助学奖金。公司因私造成伤残的几名员工在未实行医疗保险以前,看病一直由单位给予关照。实行医保后有些照顾就不符合规定,他们就要到北京上访。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司对其要求工伤问题进行反复耐心的政策解释,同时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给予参照工伤适当照顾,尤其对一名70多岁的退休职工因伤残截肢需更换假肢时,公司安排其子女陪护并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困难补助形式解决。

  党政工青参与、各部门配合,公司基本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公司记录在案的21个群体问题先后有17个彻底解决。

  三、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完善人民调解长效机制

  公司党政领导每逢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或新政策出台前,都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两级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分析不稳定因素,排查矛盾纠纷,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对于突出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责任令,明确责任目标,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公司分管领导还经常下到基层调研,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在今年“两节两会”期间,我们发现有的员工在年终奖金分配上存在攀比倾向,职工队伍波动较大。公司立即召开单位领导会议,向职工公开分配原则和财务核算结果,讲明奖金以效益为前提的政策规定,增大奖金分配透明度,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

  为了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发现解决矛盾纠纷,掌握矛盾调解的主动权,我们一是建立了四级矛盾调解网络体系。公司建立了矛盾调解领导小组,下属二级公司单位建立了调委会,车间建立了调解小组,班组设立调解员。公司内调解矛盾纠纷基本做到小纠纷调解不出班组、车间,大矛盾调解不出公司。二是建立了调解信息网。所属单位、车间、班组层层设立信息联络员,保证在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如化工一厂、化工二厂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几次欲组织百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我们的信息情报网发挥了作用。三是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防联动。我们与公安、司法、信访、劳动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得到了地方各级的支持,各种矛盾处理得心应手。我们较好解决和处理了公司征地带劳遗留问题和其他上访问题。我们还与街道社区联系,解决了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住房和困难救济问题、再就业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及家庭低保等问题。

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定篇3

  近年来,我县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提炼“枫桥经验”的内涵和实质,采取形式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途径解决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基本保证了农村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良好局面。

  我县高度重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县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县行业调解中心,主管全县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协调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保障。全县城乡成立县、乡、村、组四级综治中心、综治工作站(工作室),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坚强的阵地和场所。综治中心突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抽调调解能手和全县部分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先后成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互相配合、共同发力,全力做好全县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农村因与城市在地理、经济、文化、人文等因素的不同,农村的矛盾纠纷和城市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农村可以看做是“熟人社会”,事情的解决更倾向德高望重的长辈或是本村主事人的斡旋,往往很难解决的事情,通过几个权威的人就可以把矛盾纠纷解决消化掉。但是城市更像是“陌生人社会”,事情的解决多依赖于规则,城市的矛盾纠纷很多人选择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解决。在农村这个大舞台,化解矛盾纠纷要因地制宜,体现“农村特色”。

  以群众为中心,把“调解圆桌”放到田间地头。农村的事很多都是与土地、房屋、邻里、婚姻家庭相联系,矛盾的根源往往都是从小处出现,就像人身上的疮一样,如果不采取正确的方式及时治疗,这个疮就会越来越大,直至病入膏肓,成为一个威力无穷的炸弹。如果把调解桌仅仅局限在综治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司法所、基层法庭,矛盾纠纷往往不能快速解决,针对矛盾发生地,合理的将“调解桌”搬到田间地头,搬到群众的家里。让村里的老少爷们坐在一起好好谈谈议议,对于土地纠纷,调解员完全可以拿上百米绳带着双方一起去地里量量,用事实说话,用真情调解。我县部分乡镇综治中心和司法所在调解农村群众纠纷上做的很有亮点,我县某村村民与邻居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为此事双方见面就吵,甚至有一次差点要动手。村委多次当面调解,双方均认为对方多占,认为村委不公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村委解决不了,乡镇综治中心和司法所进行了调解前研判,探讨问题的症结所在。通知两人准备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争议土地上等候调解,乡综治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了两家的承包地里,告诉两家人:“我们的矛盾就是因地而起,今天这里就是我们的调解现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是我们的调解的依据,我们今天就用百米绳当笔书写事实,你们有没有异议?”“两家人看到这么严肃公正的场面,当场表示愿意接受这样的处理,并签字表态”。按照土地证书,量出了两家人的土地面积,双方丈量分割之后仍然多出3分地,乡综治工作人员和村委干部表示集体土地归还村集体,双方没有任何意见,土地矛盾纠纷解决。

  把握基层群众心理因素,促成矛盾纠纷快速化解。农村人生活在一个小范围内,低头不见抬头见,谁家有个啥事,很快全村都传遍了,甚至成为一些农村留守妇女的谈资,有些事情传着传着就变味了,农村群众有些时候更爱“面子”,也非常希望自家的矛盾纠纷快速解决。这也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抓手。农村很多群众害怕“告状”,有些人更害怕当“被告”,觉得当被告的话,应该是大家口中说的“坏人”。所以在农村,一些矛盾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出现长期上访的情况,但是上访人或是上访相对方一旦起诉走司法程序,涉法涉诉的矛盾纠纷有可能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情况。比如,我县基层法庭每年要受理大量的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双方下过彩礼,有些办过酒席,但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在一起居住很短的时间甚至就没有在一起居住,一方不愿意继续生活索要彩礼,双方形成矛盾纠纷,不能化解进而诉讼,但是这种案件大多在起诉后就可以通过调解手段结案,此时调解介入是最好的时机,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心理因素掌握好,不但可以提高农村婚约彩礼矛盾的纠纷化解率,对农村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也有促进作用。

  农村矛盾纠纷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不同的情况,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准确把握内涵,,在以后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中要灵活运用“枫桥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总结、发展、拓展“枫桥经验”,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zhuanti/30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