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发的赔偿纠纷应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土地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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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人在国家征收土地后,有权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如果承包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其请求指向的对象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没有给予补偿,可以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了补偿标准和具体补偿办法,土地使用权人已经与被征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确定了补偿的具体办法,但却拖欠补偿费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而该款项被集体经济组织扣留的,则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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