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土地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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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流通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对各类危险品仓库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难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贸仓库、冷库,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商品流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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