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权,有什么使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9-11-30   来源:知识产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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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广泛。但是,什么是商标呢?目前各国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在我国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使用:

1.文字商标

2.组合商标

具备显著性;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的商标都能得到注册。《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1)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这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进,应该受到尊重。如奥运会的五环旗、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徽记及近似图形都不能用作商标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这同样是为了保证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而规定的。如直接以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作商标,就不可能彰示不同生产者商品的显著特征,同时也容易出现夸大性的宣传,欺骗顾客。有些厂家因不懂商标法或者图方便,或谋求产品市场廉价的好感,而违反规定采用这类文字或图形。如“美味”牌味精,“锐利”牌剪刀,“永固”牌衣勾,“粮食”牌白酒、“八磅”牌热水瓶等。商标案例

(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夸大宣传是超越了原产品质量所作的一种名不符实的宣传。如“最优”牌毛毯、“长寿”牌香烟、“万里香”牌香水都有夸大宣传的性质。夸大宣传往往带有欺骗性,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不能作为商标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有的商标名称有夸大性质,有的已根据商标法用了修改,比如,“无敌”牌缝纫机改为“飞人”牌缝纫机,但有的因已成为“名牌”,如再改动,会影响其产品的销售,故容许继续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缺乏显著性,它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同时地名是大家公用的,不应为某一生产者所独占。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则可除外。如凤凰是湖南省的一个县名,如果商标的图形为凤凰鸟并有“凤凰”两字相注,则应为商标法所允许。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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