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表决权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30   来源:债权债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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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有许多的债权人,但是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比如有的债权人有表决权,有的债权人则没有。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表决权的有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预付方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表决权的有哪些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随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及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担保财产补足清偿债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且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人。由于后者跟破产财产分配没有什么关系,因此无需对破产财产分配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表决。

如果你是一格债权人,还是很有必要去了解一下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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