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收国有土地附属的院落和空地应当如何补偿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土地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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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收国有土地附属的院落和空地应当予以补偿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拆迁轰轰烈烈的开始了,虽然这部拆迁条例没有规定城市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绝大多数拆迁都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为老百姓谋福祉,直到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官商合谋”式的拆迁开始上演,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由此带来的是全国大面积的大拆大建,对于上述土地所有制前遗留的问题开始广泛凸现出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行其道之时,地方法院多次将征收国有土地上附属的院落和空地是否补偿的问题请示最高院,但一直没有回复,直到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拆迁补偿引起的悲剧、惨案多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后,高层开始关注拆迁,国务院紧急出台规范意见防止违法拆迁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答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如何补偿附属的院落和空地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对于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补偿标准,应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于评估结果应当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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