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03   来源: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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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词,而且对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和其他知识都不了解,那么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以及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合同法》第67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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