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是否应该计算在服刑期间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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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被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人身自由,是需要在看守所羁押的。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审判机关,那么,被逮捕是否应该计算在服刑期间?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逮捕后的服刑期间要看最终判什么刑: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无期徒刑和死刑,即使以后被减刑成有期徒刑,都不存在折抵一说。

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留等刑罚,如果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了逮捕措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可以折抵刑期。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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