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4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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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相关权益,根据全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令予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职业病防治法》对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职业卫生水平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遵循WTO的:通行规则,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可以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各项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不断引深《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舆论工具,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不仅要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而且要对工矿企业等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广大职工进行培训,让用人单位和企业经营者明确法律对其规定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认识到职业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使改善劳动环境、防治职业病成为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不断增强全民的职业卫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努力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我市是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煤矿多,冶炼业多,化工企业多,所以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数量大,职业病发病率高,特别是尘肺病最为严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职业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领导要增强职业卫生法律意识,提高对《职业病防治法》重要性的认识,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农民苯中毒的批示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人。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经贸、计划、财政、建设、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各级财政要增加职业病防治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确保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经费落实,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监督、监测仪器和监督执法证及交通工具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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