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模式化探析

发布时间:2014-10-06   来源:人身损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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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历来就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有关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方面的法律空白,但由于该解释在某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基数上不统一,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偏大。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各业务庭对相似情况案件做出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和裁判权威。本文以限制法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数额中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为目的,综合分析、归纳了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计算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尝试从赔偿项目计算模式化的角度,建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对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不公平感,彰显司法统一、公正与公平,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人身损害  赔偿项目  模式化

全文共:11794字

引 言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依据混乱的状况,对有关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使之有了一个统一的可供司法审判遵循的规范。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复杂,《赔偿解释》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上缺乏明确标准,法院判决没有比较统一的尺度和明显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对相似情况案件做出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权利人在相似情况下获得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对裁判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

近几年来,福州市两级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本文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以限制法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数额中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为目的,综合分析、归纳了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计算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设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建立比较理想的计算模型,由此形成案件处理参考系统,既避免相似案情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失衡,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不公平感,还可以统一人身损害赔偿裁判文书制作,迅速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彰显司法统一、公正与公平,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身损害赔偿简介

1、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法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必须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和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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