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4-10-06   来源:人身损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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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明显增加。对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法学对人权关注程度的改变及对生命、健康、身体内在价值的认同。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方式予以探讨,对法律法规当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沿革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损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传来性的损害,也可以因债务的不履行而产生,但对因物质利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赔偿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死者的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之痛苦等 。当今,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明显增加,精神损害方面的理解及适用不甚统一,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中的精神损害,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抚慰金”。


在人身伤害中我们立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但民法理论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很长时间对国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承认,只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认。如1982年交通部在《关于远洋船员死亡事故对外索赔标准的通知》中的“安慰抚恤金”。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此处虽未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是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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