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4   来源:暴力犯罪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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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那么,大家知不知道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就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一、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二、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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