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应呢

发布时间:2021-08-15   来源:婚姻家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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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关于提出离婚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的忠诚协议。男方提出离婚后,女方就忠诚协议向法院提出索赔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知识内容。

青梅竹马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谁要离婚就赔偿对方1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忠诚协议”,事后,在男方请求离婚时,女方提出了赔偿100万元的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结束该桩婚姻后,又以上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女方的索赔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与湛女士从小青梅竹马,2005年10月结为夫妻。后来,孙先生因在外跑业务而经常不能回家,湛女士怀疑孙先生有了外遇,为此而经常与孙先生怄气和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6年12月,孙先生为了维持婚姻,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订立了“忠诚协议”:“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厮守一生,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不料,协议签订后,双方感情并没有明显好转。为此,湛女士经常到孙先生单位吵架。

无奈之下,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中,湛女士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孙先生按“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其10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孙先生和湛女士都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孙先生要求与湛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湛女士要求孙先生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协议内容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并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准予孙先生与湛女士离婚;驳回湛女士要求孙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的请求。

《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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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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