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消费权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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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造成的原因有很多,例如产品在生产的时候不符合技术要求、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储存不当造成缺陷等。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纠纷,生产和销售方都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那么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产品缺陷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分类,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例如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轮胎会爆胎,这就明显低于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因此是缺陷产品,即使有警示也不能免责。同样的警示如果出现在备胎上,因为这个备胎明显比一般正常胎细小了很多,如果超速导致爆胎,生产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因为消费者对常规轮胎和备胎的期待不一样,所以消费者对备胎的期待值远远低于对常规轮胎的期待值。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大家都知道配备安全气囊、ABS和EBD系统的小车比没有配备的安全很多,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这些安全设备的小车就是缺陷产品呢,显然不能。因为如果我们要求所有小车都配备这些安全设备的话,很多车特别是经济型小车的成本将会大增加,由此导致社会上很多人买不起车。而且买这些小车的人一般是将其仅作为代步的工具,因此几乎也用不上这些安全设备。这个例子就是成本效益分析标准在体现。

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例如有的汽车生产者称自己的产品达到欧洲汽车安全标准,如果事实上该没有达到该标准,该产品就可认定为缺陷产品。另外,如果国家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我们将这种标准称为法定标准,如果产品达不到或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若产品符合法定标准,但是仍然致人损害的,是不是说该产品就不存在缺陷,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法定标准只是一种辅助性标准,也只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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