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互打借条行为有什么性质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债权债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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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借款与普通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还需结合“借贷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认定夫妻双方的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内的“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夫妻之间的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应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承认在婚内夫妻双方互打借条的情形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款肯定了夫妻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并明确了认定夫妻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即借贷款项发生的时间、来源和用途。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婚内夫妻间的借款协议方成立并生效。

第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但该笔借款并不能按照夫妻双方约定的借款协议履行。本案中,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借方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杨某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推定该款项系杨某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本案中,夫妻间相互借贷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若承认这种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则有违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意旨,很难被社会核心价值观念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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