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安排年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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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安排年假怎么办?

一转眼就是年底了,可许多人的年假还没有休成。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如果因单位不安排造成应休未休,则需要以加倍发放工资的形式对员工进行补偿。而单位以集体出游等活动折抵年假的,须经员工认可。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日,小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于2016年1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小苏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小苏认为,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累计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自入职公司之日起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假,其2015年未休年假,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而公司辩称小苏2015年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假,故公司无需支付小苏未休年假工资。经法院审理,对于小苏要求支付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其中关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亦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于年中离职的情况,法官解释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职工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此折算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

另外,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其如果主张以该期间折抵年假天数,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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