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怎么确定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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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中对失业保险有具体规定,失业保险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费为主,那么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怎么确定呢?小编会整理知识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2、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3、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4、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7、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有重要作用,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稳定也有重要意义,失业保险制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就业。所以职工需要自己缴纳一部分失业保险费,以上小编已经整理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确定方法。如果您还有疑问,律师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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