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zzftf.com--股权纠纷】
“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是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笔者在企业股权转让检查中,发现大量企业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下面就此税务处理予以介绍。
一、无偿转让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下同)。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税务处理
由于无偿转让,A公司产生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但这笔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A公司无偿赠送产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
1、会计处理
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
贷:资本公积 1000
2、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受让方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法,一是立即纳税法,二是延迟纳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