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30   来源:婚姻家庭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的时候无法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会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证彼此的权益,争取财产合法分配。那么,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遵循哪些原则?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不满意,自己又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律师。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zhuanti/24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