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需要房屋产权证吗

发布时间:2020-01-06   来源:房产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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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一种房产的执行就是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这个手续有些复杂,也许大家不知道应该怎么样进行,也不知道需要哪些证件。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需要房屋产权证吗?

法院强制房产过记可以不需要原房屋产权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可以凭协助执行公函,以及法院判决书,你本人证件,到该住房所属房管,一人办理过户。

房产过户,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即是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的介绍了。大家在执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时候只需要按照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这些就可以办好房屋产权转意思的事情了。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帮到大家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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