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屋协议,对方有没有义务去协助办理过户

发布时间:2019-12-26   来源:继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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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购买房屋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需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主体资格,就是有效的。那么,如果有房屋协议,对方有没有义务去协助办理过户?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有房屋协议,对方有义务去协助办理过户,因为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对方是有这个义务的。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个规定是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规定,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240条规定是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规定,它不适用不动产物权,更加谈不上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两个规定是指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是出卖人的话,除交付外,还要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转移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就是(协助)转让登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关于申请执行)、第227条(关于财产权证照转移)、第228条(关于行为的执行)的规定,要求强制执行,但是程序繁杂,应是下策。在实体上,根据《物权法》第11条(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必要材料的规定)、第19条(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买受人如果取得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确定判决,应赋予其能单独申请登记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有房屋协议,对方有义务去协助办理过户,房屋是必须办理过户手续的,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对方不办理过户的,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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