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别人还清了债务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债权债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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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债务最简单的列子就是如果甲欠乙的钱,丙帮甲还了乙的钱,那么丙就是帮甲代为清偿债务。那么代为清偿债务中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代为清偿债务协议书有效吗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及贷款人王某都相识,原告是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原告介绍其向贷款人王某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贷款人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1月10日当天,被告与贷款人王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日,原告作为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被告不予偿还,担保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于2015年3月15日替被告清偿了10万元债务以及利息,贷款人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李某借王某现金十万元整已由张某担保人归还 特此证明 证明人:王某 2015年3月15日。”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上述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清偿款。被告辩称:原告张某不属于《借款担保合同》当事人,其还款行为系自愿,原告不能取得追偿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不属于借款担保合同当事人,能否要求被告偿还代被告清偿的款项,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清偿款,原告代被告清偿的行为系原告自愿,且原告独立于《借款担保合同》外,不能因为清偿行为而取得债权人资格,故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清偿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款清偿款。

【法律解读】

一般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代为清偿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法律效果。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是,一方要取得利益;二是,他方要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存在因果联系;四是,没有合法依据。

二、不当得利在本案中的应用

被告为受益人。被告因向贷款人王某借款十万元,是借款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对贷款人有还款义务,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而替被告清偿债务,贷款人出具了原告清偿的借条,被告的债务因原告清偿行为而消灭,被告没有了还款义务,因此是本案的受益人;原告是受损人。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偿还借款,消灭了被告的债务却增加了自己的债务,因为被告的受益而自己受损,是本案的受损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债务得以消灭,是因为原告误将自己作为担保人替其偿还了拾万元借款,受益与受损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属于借款担保合同外的当事人,没有替被告偿还借款的约定义务,故被告的债务能够消灭没有合法的根据,因此本案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清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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