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判决离婚前需要履行扶养义务吗

发布时间:2019-10-21   来源:婚姻家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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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起诉离婚后判决离婚前需要履行扶养义务吗的的问题,但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更层次的接触,所以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

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有共同扶养的义务,广义的扶养还包括赡养、抚养。那么,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婚姻法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巳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婚姻法在确定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的同时,亦赋予法定扶养义务人对扶养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本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表述为“一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但该法规定的法定赡养人并不限于父母,且夫妻一方或双方除法定赡养义务外,亦承担法定扶养义务。法定赡养人与法定扶养人在权利的保障上应同等保障,因此,将本条规定扩大到夫妻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隐含之意包括法定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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