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差别

发布时间:2019-10-14   来源:劳动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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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差别

什么是经济补偿金?它和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区别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通常在以下五种条件下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辛日尝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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