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领取股权

发布时间:2019-09-14   来源:股权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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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109号文所规范的集团间资产、股权的划拨行为仅限于100%控股的集团居民企业间,也就是说,无论是划拨还是接受划拨的主体,都必须是居民企业内部100%控股的体系下。在这个基础上,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包含了纵向划拨和横向划拨两种形式。从纵向划拨来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划拨,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划拨,还包括的母公司——孙公司以及孙公司——母公司之间的跨主体纵向划拨。而横向划拨则包括在集团100%控股下的各个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划拨行为。所以,总体来看,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是多样化的。但是,不管划拨行为如何复杂,我们只要明确了在纵向划拨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这两种基本形式的税务处理,其他划拨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税务处理的组合。

一、母公司——子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

A上市公司2014年6月收到其控股股东B《关于A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B公司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20000万股(占总股本20%)无偿划转给C公司。在股权构架上,B公司100%控股C公司,同时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B公司原先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200万人民币。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无偿划转时点的公允价值是11200万。

这就是一个发生在上市公司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案例。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符合109号文的第一个条件。该划转是根据某省国资委的做大做强国企的要求进行的,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是以避税为动机的。且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A公司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就符合了109号文的全部条件。此时的税务处理如下:

1、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划拨为C公司不确认损失,C公司取得A公司20%的股权不确认所得。

2、C公司取得B公司划转的A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原账面净值4200万确认,后期如果C公司将A公司股权转让,可以扣除的计税基础就是4200万。

3、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股权划拨给C公司是一个权益性交易行为,本身在会计上就不确认损失。但是,在税收上,B公司还要就该项划拨行为增加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在划拨后,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要从原来的5200万增加到9400万(5200+4200)。

因此,总结来看,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实际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个投资行为,应遵循投资的规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子公司——母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

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A是母公司,B是子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20%的股权,其持有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公允价值是1200万。根据A公司董事会决议,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划拨到A公司。A公司从间接持有C公司20%的股权变为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0%的股权。

这个案例就是属于子公司B——母公司A之间的资产、股权划拨。同样,这个划拨发生100%持股的居民企业之间,假设符合合理商业目的和12个月的条件。该项划拨的税务处理如下:

1、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20%的股权划拨给A公司,B公司不确认损失,A公司也不确认所得。

2、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后期,A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可以扣除的成本也是500万。

3、最关键的问题就在第3点。109号文明确了划入方(这里即A公司)取得资产、股权的税务处理。而对于划出方B而言,109号文只是说了其不确认损失。但是,对于划出方B究竟应该如何做处理处理并不明确。这里,我们的税务处理就必须要从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处理入手,此时的税务处理需要依托会计处理情况分别进行。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将其持有的资产划拨给母公司时,子公司应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够冲减的再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子公司没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则直接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里,划入方A公司的税务处理就要根据划出方B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来定:

(1)如果B公司冲减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并后续冲减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时视同B公司用非货币资产对A公司进行减资,则A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B公司冲减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部分减少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如果B公司没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直接冲减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时就视同B公司用非货币资产对A公司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按照B公司划拨来的资产、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息所得,享受居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在明确了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母公司这两种纵向划拨税务处理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纵向母公司——孙公司、孙公司——母公司划拨的税务处理,以及横向划拨的税务处理方法。

三、母公司——孙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

A上市公司2014年6月收到其控股股东B《关于A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意向协议》,B公司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20000万股(占总股本20%)无偿划转给D公司。在股权构架上,B公司100%控股C公司,C公司100%控股D公司,即D公司是B公司的孙公司。同时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2000万,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200万。而B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无偿划转时点的公允价值是11200万。

B公司100%持有C公司,C公司100%持有D公司,因此B公司将股权划拨到D公司符合109号文的第一个条件。我们假设其他条件也符合,即有合理商业目的,也符合12个月不改变经营的条件。此时,对于股权的划入方D公司的税务处理,109号文是明确的,即其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

但是,B公司不是直接持有D公司股权,而是间接持有D公司,当B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A公司股权划拨给D公司后,B公司仍然不直接持有D公司股权,否则这就是B公司对D公司的一个直接股权投资行为,应该适用财税〔2014〕116号或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了。因此,母公司B公司——孙公司D公司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需要分解为母公司B——子公司C和子公司C——孙公司D两步划拨来进行税务处理:

1、当B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划拨给D公司时,在第一步母公司B——子公司C,B公司要按4200万增加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增加后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200万(2000+4200)。C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4200万。

2、第二步子公司C——孙公司D,子公司C要增加其对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4200万,增加后C公司持有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400万(1200+4200)。D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

因此,总结来看,对于母公司B——孙公司D之间的资产、股权的划转,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要按划出资产价格的原计税基础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最终划入方孙公司D则取得的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按该项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4200万来确认。

四、孙公司——母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

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A是母公司,B是子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10%的股权,其持有该股权的计税基础是500万,公允价值是1200万。根据A公司董事会决议,C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股权划拨到A公司。A公司从间接持有D公司20%的股权变为A公司直接持有D公司20%的股权。

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划拨符合109号文的基本条件。假设其他条件也符合,根据109号文,A公司不确认所得,C公司不确认损失,且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500万确认这没有问题。但是,具体到B公司、C公司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仍然要做分解处理。孙公司C——母公司A之间的资产、股权划拨要分解为孙公司C——子公司B,子公司B——母公司A进行税务处理:

1、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孙公司C把资产、股权划拨到母公司A,孙公司要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够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在孙公司C——子公司B之间,子公司要根据孙公司的会计处理情况,分别按减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或股利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第二步子公司B——母公司A,此时A公司的税务处理也是一样,根据子公司B的个别会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按减资或股利分配进行税务处理。

五、横向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案例

实际上,明确上面四种纵向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方法后,横向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方法就是上面四种情况的组合,分别按上面四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就可以了

A公司100%持有B公司的股权,同时A公司100%持有C公司的股权。B公司持有20%D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是500万,公允价值是800万。根据A公司董事会决定,A公司要求B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20%的股权划拨给C公司。

这种情况下,B公司和C公司都受A公司100%控股,B和C之间无投资关系。此时,B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股权划拨给C公司就属于一种横向子公司——子公司间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对于这种横向划拨行为,实际可以分解为子公司B——母公司A以及母公司A到子公司C这两步来处理:

1、子公司B——母公司A,这属于一个纵向的子公司——母公司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根据上面案例的分析,母公司A应根据子公司B个别会计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按减资或股利分配进行税务处理。

2、母公司A——子公司C,这个就属于纵向的母公司——子公司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此时,A公司应按照500万增加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C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500万。

横向划拨下的子公司——孙公司或者孙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划拨的税务处理也是按照上面分解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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