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9-09-08   来源:医疗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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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情况如下:

生育医疗费用

1234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进行补偿,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孕期检查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2300元。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补偿定额标准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全额支付。

超出定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和鄞州区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由各地制订。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偿定额标准。

例:一女职工因生育及难产在某医院住院10天,生育一婴,生育医疗总费用为4500元,其中床位费1000元,自费物品100元,乙类药费100元,彩超检查费300元,结帐时:

按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费个人自付5%(100×5%=5元);彩超检查费个人自付15%(300×15%=45元);床位费每天予以报销3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1000-10×30=700元);自费物品由个人全额负担(100元),则此四项费用个人需自付850元,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为4500元-850元=3650元。

按生育保险规定,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2300元,超出定额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自付10%,则个人需支付(3650元-2300元)×10%=135元。

在此项生育医疗中,个人应支付的费用为850元+135元=985元。

另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定额标准为:顺产2750元、助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高于或低于标准都以定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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