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是怎样一种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1   来源:房产纠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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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动产纠纷,尤其是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发生日益频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物权法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那么,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是怎样一种制度?权利人如何通过该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也就是说,当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有碍于自己的正当权利行使时,可以向有关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未能实现更正登记,也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就相关的不动产产权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的属于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也就是说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权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受让人也不可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善意取得该不动产,从而为权利人保障其合法权利提供了十五天的“缓冲期”。

根据物权法规定,进行异议登记应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过期则异议登记失效,但这并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物权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当然,异议登记是保障权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切不可滥用。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异议登记人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异议登记应当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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