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时间:2017-02-13   来源:婚姻家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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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我国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实践中,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有给付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也有部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求青春损失费的,实践中以女性主张该请求为主。

那么,主张青春损失费法律上能否支持呢?

本律师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解读:

案例一:甲乙二人是恋爱关系,双方签订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分手支付对方青春损失费5万元。

案例二:甲乙是夫妻关系,双方签订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支付对方青春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写承诺书:女方曾经为我流产,付出很多,我承诺好好对待女方,绝不离开女方,如违背,我愿意给女方5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

案例四:甲乙二人原本是恋人关系,因男方找了新的对象,要和女方分手,但是女方现在已经怀孕,因男方提出分手,不得不做流产手术,男方写下承诺书:我提出分手,导致女方做流产手术,给女方身体,精神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我愿意支付5万元作为女方的青春损失费。

案例一、二中,虽然双方承诺不分手,不离婚,如果违背愿意支付费用,但是恋爱期间选择新的交往对象,包括结婚后提出离婚都是一方的自由,是其权利,如果法律支持该青春损失费,是对人们最基本的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侵犯。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

案例三中,女方在恋爱期间的损失实际发生,男方也也考虑到女方的实际损害,而自愿承诺不离开女方,但是恋爱自由也是人的一项权利,当然男方有权利选择新的恋爱对象,考虑到女方的实际损害,且男方确实已经承诺,法律一般会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

案例四中,女方怀孕流产的直接原因是男方的移情别恋,男方存在过错,并且男方主动写下承诺书,愿意支付女方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法律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数额不易过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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