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

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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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经过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对业务真实但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要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不予办理会计手续。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原始凭证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信息源,其真实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其真实性的审核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作假。

2.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

4.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包括:

①接受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是否正确。

②金额的填写和计算是否正确。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字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大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要相符。

③更正是否正确。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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