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字号:

【www.zzftf.com--合同法知识】

同样的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教材中却运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同一售后回购业务

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要求:根据上述所给资料,进行与售后回购业务有关的账务处理。

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注会教材中的会计处理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1)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借:发出商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抵押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待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000(100000÷5)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3.(1)9月30日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800000

贷:发出商品800000

(2)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1287000

(二)会计师教材中的会计处理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其他应付款200000

12下一页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为抵押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待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认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000(100000÷5)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3.9月30日回购时:

(1)借:库存商品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1287000

(2)借:其他应付款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三、分析、比较差异

经过分析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相同之点。不同之处体现在销售产品与回购产品的会计处理上;相同之处体现在等待期间融资利息的会计处理上。注会教材中采用了“债务法”,即发出产品时增加债务,回购产品时减少债务,这种方法能较好地体现以商品为抵押进行融资核算的全貌;而会计师教材中却采用了“资产法”,即发出商品时,减少存货资产,回购商品时增加存货资产,这种方法把销售和回购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商品回购后,将其他应付款与库存商品进行对冲的会计处理,不便于考生理解。笔者比较认同注会教材中的处理方法,也希望两教材编写组能在这一问题上尽快达成共识,消除差异,以避免由于两教材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给考生们带来不必要的疑难和困惑。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本文来源:http://www.zzftf.com/zhishi/28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