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常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0-09-15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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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买股票,而有的人购买证券,那么我们来理解一下证券常识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内容,职责有哪些呢?今天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依据《证券法》类型管理机构职 能监督证券目录1简介2职责3管理措施4内部管理5监督检查

简介

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决定保留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和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务监管职能都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管理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折叠编辑本段内部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监督检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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