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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生活居住环境改变,甲方将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保梅村后环村北侧的居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本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为693平方米(1.0389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经甲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保梅村后环村北侧的宅基地(面积 为693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宅基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吉才引;南至王永英宅基地;西至王背叉宅基地;北至符日地坡地。
二、甲方将该宅基地面积 693平方米,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大写)肆万肆仟元整(¥: 44000元)后,该宅基地永远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反悔。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在该宅基地上开发建设,如该宅基地有纠纷,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宅基地,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赔偿责任。
四、如遇国家征用,国家所有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享受。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