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9-08-09   来源:合同法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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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留置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设定质押的,则质押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后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关于留置权与及质权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呢?如何可以将质权与留置权想竞合呢?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都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都因标的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当然质权如能恢复占有时质权并不消灭。因而二者的竞合往往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

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2)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

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3)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

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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