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形成权吗

发布时间:2024-02-24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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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虽然合同已经签署了但是合同的效力还是不确定的,需要负责人来确定的合同形式。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有很多朋友有诸多疑问,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解答的就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不是形成权的问题。下面就一起看看吧。

根据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

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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