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证是传来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0-10-05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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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没有原始证据的的作用那么大,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可以作为关键证据的,所以也是很重要。那么传来证据包括哪些呢?可能您对这方面还不是很了解,但是不要急,今天,的小编就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公文书证是传来证据吗

公文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传来证据。

司法界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该、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该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该、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该、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该、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该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该、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所以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的证明作用。只要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与案件的某个待证事实有关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查证属实后,就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它对发现与收集原始证据,对于验证、核实原始证据的真伪都有重要作用;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作用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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