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2020-09-02   来源:仲裁法律相关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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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以及维权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都是众多被拆迁人关注的焦点,不少被拆迁人在后台询问,“拆迁补偿协议签了是否还可以反悔?”下面一起来看看以此相关的拆迁协议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当然,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予以维权。

【经典案情回顾】

2011年,魏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由于补偿协议不合理魏先生迟迟没有答应。后为尽快施工,有关部门以魏先生几年前曾收购过赃物为由,让公安部门立案,将魏先生予以刑事拘留,并将魏先生家的600多平方米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以释放魏先生不判刑的条件逼迫魏先生的妻子单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王优银主任对上述案件表示,“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 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维权特辑】

鉴于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委托人作出了限期拆除600多平方米建筑的行政处罚,安县公安局提交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及时避免委托人财产损失扩大化。同时为加大维权力度,起草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有关立项、规划及其他部门递交申请,以便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并启动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拆迁方以魏先生的妻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本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魏先生妻子单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顺势将原告拆迁方提出的理由一一驳倒。庭审结束后,拆迁方感到压力巨大,于是主动找到委托人魏先生进行拆迁补偿事宜的协商,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之下,双方达成一致,委托人魏先生拿到了令其满意的拆迁补偿款。2011年12月5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拆迁方撤回起诉。至此,魏先生征地拆迁维权案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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