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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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已经是有很多人的思想都比以前要开化了很多,面对着未来无法预知的风险,有很多人都会选择保险,认为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在面对风险时候的从容。那么,保险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

它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就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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