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及法律上事实及证据的“三性”

发布时间:2016-11-14   来源: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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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

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无疑点;

三是该录音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点尤其重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下定论,应当有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互相印证。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录音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才能真正的在诉讼中被法官采纳。

证据和事实的“三性”

就事实而言的“三性”,指的是它性质上的“三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即对于我们叙述的每一事实,是否没有夸大,没有主观臆断,严格做到了靠证据说话,将各个证据互相串联起来,是否已经足够全面和完整地反映事实全貌?

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法理上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考察证据有没有被伪造,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还有这个证据是否与待证明的,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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