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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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国务院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单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除了上述情况外,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其他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34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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