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律师实务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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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下列企业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的内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若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则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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