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1-08-18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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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最难避免的就是天灾,我们虽然对于这些灾难无法避免,却可以帮助那些受难的群众,这个时候就会有大量的救助金、救助物给需要帮助的人,如果有人将这些特殊的款物挪用,他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今天小编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责任人员处罚的规定,是对单位实行单罚制的表现。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介绍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不应该对不是属于自己的财物而起贼心,在面对自己受伤的同胞要伸出援手,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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