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现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0-27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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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规定的盲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会见权难以实现,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可以保证被告人的申诉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死刑复核 会见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甚至存留 内容提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规定的盲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会见权难以实现,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可以保证被告人的申诉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死刑复核 会见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甚至存留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死刑案件存在着刑罚极端严厉和不可回复的特性,故而加大对被告人人权的诉讼保障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护确极为不力。本文仅就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律师会见权现状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和不易操作,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障碍,律师受委托后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仍是全国各地刑事辩护律师遇到的最常见、最头痛的难题。

此后,我国又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时间、地点等作出了补充性规定。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虽然有众多的法律法规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了规定和解释,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对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阶段的会见权予以明确规定。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虚置化和形式化的严重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其他问题一样,成为了法律规定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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