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10-24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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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进行规定,是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在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进行规定,是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第三人划分、分类、认定上存在较为模糊之处,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误区,笔者试着从第三人的分类、确定标准以及具体范围三个方面,浅述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相关问题。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分类

 (1)、从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可以分为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是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2)、从行政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有独立独立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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