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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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从旧中流氓罪分化出来的一个罪名,天然带有“口袋罪”的缺陷,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都不太一样。那么,在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哈尔滨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引起自杀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O%以下:

(1)持械寻衅滋事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各地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细化规定进行处罚的,但是操作起来还要结合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评定。建议您在遇到该类案件时,咨询一下的专业刑辩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尽心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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