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2-20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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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行政纠纷中,不是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因为有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对于缺少法律常识的普通公民来说不知道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样在实际中遇到一些行政纠纷就知道了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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