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死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20-02-01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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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1日晚9点半左右,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口人行天桥下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造成两名年轻女子一死一伤。

位于事发地附近的“九九歌城”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事发时,大概有七八个年轻女子和两三个年轻男子在打架,其中有两名女子被捅伤倒地,其他人逃离现场,有行人拨打120并报警。该工作人员称,事发地娱乐休闲场所比较多。

22日上午,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官方微博@涪城公安通报称,当日凌晨2点,警方在距离案发现场60多公里的三台县城将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女)因与李某(女)、木某(女)有个人积怨,为达到泄愤的目的,于21日晚邀约其他8名社会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两名受害者,造成两名受害人一死一伤。目前木某无生命危险。

涪城分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9名犯罪嫌疑人有男有女,其中部分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警方在三台县城一家网吧内将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工作人员未透露唐某是否是未成年人。

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规定至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这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显然不能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是从寻衅滋事变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时,行为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就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侵犯的客体也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首先是出于藐视公德、逞强斗狠的直接故意,其次是一种放任殴打行为后果的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既有故意伤害、杀人的犯罪行为,又具备了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征。

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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