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表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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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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