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久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行政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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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行政处罚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大家对行政行政处罚的相关期限问题却并不了解,那么为了方便您了解相关的知识,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行政处罚中应该注意的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诉讼和复议期限

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加罚期限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不予行政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检验结果告知期限

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结案期限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在三个月内及时结案的,最长延长时间为三个月。

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执法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为180日。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第1日至第180日止。 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裁决文书的期限是自文书生效之日至180日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处罚中应该注意的期限”的相关知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如果的您的情况更为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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